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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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2、 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4、 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
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5%。
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的30%计取。
3、 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和区域为3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25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50%-80%收取。
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规划设计费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2、 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4、 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
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5%。
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的30%计取。
3、 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和区域为3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25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50%-80%收取。
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规划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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